法律咨询

本人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三向买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由于开发商逾期一年多没有交房,本人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开发商将合同约定中\"退还全部已付款\"解释为:\"退还全部已付给开发商的款\",即认为我所支出的印花税、贷款律师费、贷款利息、贷款保险费和抵押金等(这些费用我都有收据)不属于全部已付款。请教国家相关法律如何解释“全部已付款”。

知识产权
2005-04-25 19:53: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