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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项目竣工后经过财政审计一审审核完毕并出具报告。到达二审时发现项目有一个变更金额约450万元。已超过大施工合同中标价的10%。按当地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超过合同10%部分需要单独招标。当时发包方与施工单位签署了此部分变更的补充协议。但财政审计二审坚决执行政府部门文件不予出具报告。造成我方剩余千万的工程款无法追回!经过多年沟通均无结果!请问有何解决办法?请指点。

房产纠纷
2021-03-03 14:23: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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