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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替一位朋友咨询您一个问题:他是重庆一企业驻成都办事处经理,每次都是由重庆发货至成都(汽车托运),然后产品销售出去,由重庆方面开具相关发票至成都某商业单位收款,在今年一月份,在该商业单位收了六万多的货款,按重庆公司领导的吩咐,该笔货款没有直接打回重庆而是用在了成都办事处一些必要的开支方面,但是这笔货款挪用虽经公司同意,却没有书面性的文字证实,(发票都有的)现在我这位朋友想离开该公司,担心这件事会被公司当做把柄拿着,而且他现在在成都办事处自己垫了几千元,公司至今没给他。

知识产权
2005-04-24 2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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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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