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9月1日,我父母经人介绍向南昌市**厂李**购买其单位住房一套,共花费5万元,但是因为当时李**单位规定职工住房需要在5年以后才可以出售,因为当时买的房子是刚刚做好的新房子,当时98年算起要5年以后才可以房屋过户,所以当时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当时交了钱以后只签了一个协议:甲方 李**乙方 雷**我父亲 我李**有二室一厅房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号,住房面积65.72平方米。 因为我跑生意向雷**借钱人民币5万元说顶了生意做完了立刻还钱,事此有因生意的钱给他人骗了,5万元也就不了了知。经双方协商用我的私房房屋一套抵押,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待房屋所有权过户后,此协议书作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