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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助一、疾病控制科主要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疫苗调拨和销售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疾20022号文件和省疾控中心的批复,我科2003年进购的生物制品90%以上是第三类疫苗,可自主选择推广应用,我们选择的是精制乙脑和精制流脑A+C疫苗,×县选的是麻风和精制流脑A+C疫苗。即推不推广并非工作任务完未完成的问题,可以推广一些,也可以后再推广应用。我们在推广应用上述两种疫苗中,不是单纯的调拔、储运,主动参与了接种经营的服务过程。为防止村医生冷藏条件不够、技术欠缺等造成接种失败,我们起早摸黑带大冷藏箱租车下乡,亲自为群众从事宣传、咨询、注射等服务项目,收了本由村医生收的宣传咨询和注射费。这些服务费不是国有资产。再说明我科2003年度的收支情况:我科收入的来源是:1.按1996×价费字第45号×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疫苗运输、冷藏、保管等费用,标准是实际进价的17%2003年度我科总进生物制品91万余元,91*17%=15.5万元。2.参与疫苗的经营过程,不同于省、巿级站的单纯管理与调拨。即销售、接种、宣传、咨询、异常反应处理等我们全程参与,收注射元/人和宣传咨询1/人左右等经营服务费约25万元。3.销售属商品的消毒剂收入约1.5万元。4.销售主要属药品的白蛋白、球蛋白(医院、药店可经营等收入约0.8万元。5.肝功能化验医疗卫生单位均可从事等收入约2.8万元。6.其他收入3.8万元。7.2002年度科室投入1.4万元存货款。8.总计2003年度度收入约51万元。这些收入的去向:1.职工9人工资约7.5万元;2.从事事业收费和非事业创收、正常工作任务的所有工作开支包括部分新增的防非典开支约7万元;3.上缴站6.8万元4.多交站8万元5.总余留经营服务收入22万元,按站定方案作非典补助、其他补助和奖金发给职工含主管本科站长胡二、 科室资产性质可分为两种1.按疫苗的专营性质,根据收费17%的标准,这是政策性规定,应视作非经营的事业收费,认定为国有资产是有道理的。尽管×价费字200344号文件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明确提到了国务院令281号,明确指出:“过去卫生系统关于行政事业收费的文件一律废止。”而且将疫苗的接种、调拨和销售收费划出了行政事业收费范畴。2.财政部、税务总局200042号文件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的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国务院2000年发布施行的令281号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发[2004]17号文件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有明确解释。以上三个文件说明我们从事经营服务的有偿创收收入不是行政事业收费,不是国有资产范畴。三、 我们没有私分国有资产我站自93年起对各所属科室实施了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收据统一从站领取,收入统一归站记帐,开支统一由科主任掌握使用,站长审批”、“超收提成,亏损不补,支出结余归科室留用”。“科室实行定岗、定责、定年度任务、定有偿创收和支出指标等。将奖金、工资、支出等核定给科室,科室有使用权和再分配自主权。”2003年度,卫生防疫站与疾病控制科签订了综合目标管理责任状,确定疾病控制科“实行三大指标责任制,其有偿创收指标:除负责全科工资、奖金、津贴等一切开支外,向站上缴纯收入68000元。”我们在调拨、销售、接种疫苗的过程中,除政策性收费外,从事经营服务的收入是属本单位管理的财产,不属国资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由此我科按站方案规定,科室设有会计、出纳,建立了完整的科室帐务,将超创收的按单位方案已认定归科室的、站领导清楚的223797.5元分发给职工和主管站长,完全不是私分国有资产。因此正如有关法律咨询网站上回复的是财务违规。在客观要件、客观要求、主观要件等方面均不构成私分或侵吞。四、我科全年含工资、开支等上交站财会26万余元。就是说我们收取的政策性收费以及使用部分设备、房屋、名称等国有资产应交的国有资产收入已全部上交了。余留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是体现政府职能的收入,是我们业余劳动、智慧、知识的收益,我们又按站定方案分发,进一步说明我们没有私分国有资产。夏门大学编财政学第六章 6.1.2 国有资产收入即经营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把其收入的一部分交给资产所有者……国家。国资事发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国有资产使用坚持有偿原则。五、县卫生防疫站肩负全县90万人口防疫防病任务,在职职工86人,退休9人,临时工2人,抚恤1人,正常运转每年所需经费要150万元以上,而地方财政每年仅拨21.7万2001年起,以前更,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形势所迫,又符合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人发[2000]31号文件精神。站仅交部分业务和9个人给我科,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合理耗费制定×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七条,这些约15万元的政策性收费本应该负担我们的工资和工作开支,实际没有。我们不参与经营,何以完成站定经济任务?何以发工资?何以吃饭?2003年度,我们科室完成了抗击“非典”等传染病防治任务,除上班时间外,还不得不充分利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有偿经营服务创收。年底因站里经费紧缺,且要兴建疾控大楼,我们科从大局出发,在原基础上又多向站上缴8万元与站负责人协商并中层干部会议、职工大会通过。剩余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站方案归科室所有,不管是否到站记帐操作是只需到站财会记数,不必将所有收入上交再返回。已是科室财产,不是站公共财产,而且完全按站方案规定分发给科室成员。所以,我未侵吞科室集体财产,也未侵吞单位财产,更未侵吞国有资产。 请问:我贪污了或私分国有资产了吗

保险纠纷
2005-04-19 23: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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