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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小孩在家门口玩耍,黄某骑自行车从那经过,与马某打招呼,马某用手中的玩具枪朝黄某的自行车轮胎打了过去,玩具枪中的塑料子弹打中轮胎后击中黄某的右眼,导致黄某右眼摘除.   请问马某犯罪了吗?并说明一下理由.谢谢!!!

刑事行政
2006-02-27 22:12: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我从别的网上问的律师,他的回答是这样的:


    从案情看应属意外事件,因马对子弹弹射到黄身上应是有预见的,但对子弹弹射到黄的眼睛上,显然是缺乏应当预见性的.另马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如未到16周岁,对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不承担刑事责任. [em03]
  • 主贴上好像从来没有表现出行为人未满16周岁呀。
  • 犯了过失致人重伤罪。这是简单的案例题,可能是哪本刑法教科书上弄下来的。
  • 过失伤害罪。
  • 准确的罪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
  • 这很正常!
    如果回答都一样的,那“激烈的法庭辩论场面”又从何而来呢?
  • [quote][b]以下是引用[i]厩有肥马在2006-2-27 13:03:00[/i]的发言:[/b]
    主贴上好像从来没有表现出行为人未满16周岁呀。
    [/quote]
    是啊!从主帖的表述看,马某完全是一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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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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