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南村村民,现将有关情况向你说一下:一九九二年广西大开发期间,合浦县土地局向我村委的新村、吴屋岭等五个村民小组征用了一批土地,其中的一幅有60余亩,这60余亩中有耕地、旱田、荒坡。征收后,直至二00五年四月份的十三年间都没有立项使用。其中一九九二年至二00一年的八年间,村民自发将可耕的地复耕,谁复耕谁使用,个别村民小组也将一些闲置荒地租给个体作养花、开设小修理、小卖部、木材加工场地等,因此很不平衡,造成村民之间、村民小组之间有争议,为了解决群众之间的争议,增加集体的收入,经五个村民小组的协商,报请村委会同意,将此幅地以公开投标的形式承包给个体村民,承包期十年(从二00一年二月至二0一一年一月止)。承包后承包者因地制宜,在此幅地上投资养花、种果、养猪、养鸭、围塘养鱼,开设维修服务、制作蜂窝煤、木材加工等。从一九九二年至二00一年的八年间及二00一年承包之后至二00五年四月的五年共十三年之久,没有任何单位对使用权提出异议。二00五年四月八日公布告示经合浦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收回此幅土地作合浦县建筑市场使用(由合浦县市政公司付给土地局600多万元之后招商建设)。在收回此幅地的协调会上,承包方与市政公司对此幅地的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观点不一,争议不下,请问国家对单位征收土地两年后没闲置不用,由原村民复耕,发展生产已达十三年之久现由政府收回,征收闲置二年后我们复耕投资发展生产耕种的青苗、果树、鱼塘、建筑物等是否应有赔偿,依据哪一条法规,敬请速回复(因县政府要求我们在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前退出)。

劳动纠纷
2005-04-16 23:20:1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