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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8日,我接到镇法庭给我的判决书;判我的前夫按他每月实发工资总数的25/100,(大约有400到500)之间付我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前夫不执行,我只好又找镇法庭,镇法庭在2005年3月底由两名工作人员将\"协助执行书\"送到前夫单位,前夫仍不执行,我找到他的单位,领导和他谈话后,给我的答复是\"给可以,但是只有一半可以给我,另一半存在单位里,要等到我的孩子18岁以后才给我\"我不满意这个结果,可单位说你不同意的话,我们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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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5 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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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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