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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8日上午8点30分,原告谢骑着人力三轮车载着原告胡在六合至龙旺庄路段由东向西靠右边行驶,行驶至六合桥西200M处加油站前,突然,被告焦驾驶牌号为京G的依维柯小客车由后急冲而过,依维柯小客车的右前角撞上了人力三轮车的左后角,将人力三轮车撞翻至路中央,原告谢被撞飞,摔在地上,经潞河医院诊断:“全身多处擦伤,脑部受撞,有迟发性颅内出血可能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与休养,现仍不时有头痛、头晕、恶心、失眠、恶梦等现象,有后续治疗的必要。另一原告胡当时两脚无法站立,经潞河医院诊断:“全身多处被擦伤,左脚拇趾骨折”。经过治疗和休养后,左脚拇指畸形,但不够十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由交警现场认定,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中第八条第一款,被告负全部责任,承担损失100%,原告无责任。

涉外纠纷
2005-04-14 20:29: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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