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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1日,我单位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干预下为亳州市种子公司“种子工程”项目担保贷款200万元人民币,因种子公司未如期偿还贷款,2002年中国农业银行亳州支行营业部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谯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裁定我单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亳中执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单位办公楼、门面房。2004年6月21日此案移交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将我单位房产拍卖。2004年5月6日我单位通过谯城区纪委查帐核实,该担保贷款为贷新款还旧款,与原担保不属,属骗保行为,且原贷款担保合同有两处改动,随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于2004年6月8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请求,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6日下达(2004)亳民二监字第02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谯城区人民法院(2002)谯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2004)亳民二监字第020号民事裁定书停止执行本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非但没有停止执行,而且于2004年11月16日向亳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我单位仓库、学员食堂(润峰饭庄)产权过户给买受人——任军。

刑事案件
2005-04-11 22: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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