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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9日 我骑自行车由西向东绿灯行驶 慢行到左转弯线准备左转要停下等待由南向北变绿灯 另一方骑电动自行车从左后超过 她的右后轮中部与我左前轮发生碰撞再向前行驶六七米停下没有受伤 我向左摔出左膝韧带受损严重 现场破坏 两人去交通队解决 快速简易判决书 责任分担是我60%她40% 双方签字认可 去医院看病的药费由我自己出的 当天离开医院她说没带钱 等到第三天报告结果出来时再给 结果一直没露面 自己查114电话找到她单位 才找到她去了交通队 她又不认可这张判决书 后来交通队依照认定书进行协调未达成协议 对方长时间逃避责任 不承担应所赔付的费用 造成我多次去交通队找对方履行协议 期间走动 影响康复时间 至今左膝销用力或遇冷 仍然疼痛 走路时不能正常行走 深心受到很大伤害 因此2005年2月28日我起诉对方 要求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 收到传票于3月23日开庭 但在开庭的前一天 交通队突然将交通事故责任书撤销 告之重新做出认定 并要我撤诉 结果4月8日我接到认定书判定为此事故不能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做为了事 作为受害人 不但未得到损害赔偿 现在连所赔偿的依据都没有了 难道责任认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签了字也可以不认吗 就因为重判一切损失就给全抹了吗

知识产权
2005-04-10 15:57: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