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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我与原单位(在苏的台资企业)正式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按照我们<<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双方一直未有什么支付约定,只是单位单方面的在每月15日支付上月的工资。今天已经是4月4日了,原单位还是未支付我工资。

民事相关
2005-04-05 17:42: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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