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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构成重大误解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
2021-02-02 20: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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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本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意见及考虑主要有:第一,是否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立法例采用“错误”概念。有的意见提出,总则编应当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保持一致,在立法中采用“错误”概念,并尽量明确“错误”内涵。经研究,重大误解的概念自民法通则创立以来,实践中一直沿用至今,已经为广大司法实务人员以及人民群众所熟知并掌握,且其内涵经司法解释进一步阐明后已与大陆法系的“错误”的内涵比较接近,在裁判实务中未显不当,可以继续维持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第二,是否在条文中详细列举重大误解的情形。有的意见提出,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重大误解作了规定,针对性强,实践效果不错,应当在总则编中加以规定。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民法通则中“重大误解”的认定加以规定是可行的,能够更加清晰地为裁判提供指引,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统一裁判尺度。但完全将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是否能够涵盖重大误解的所有情形,仍存在疑问。随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以及实践类型的不断发展,重大误解制度的涵摄范围会有变化,但这本质上是一个司法问题,立法可以不对其作具体限定。第三,关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有的意见提出,重大误解行为人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仅须行为人向相对人为之,无须采用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经研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将彻底改变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关涉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撤销权须经诉讼或者仲裁,这样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妥善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经长期实践证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撤销权行使方式的规定符合中国实际,总则编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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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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