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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份我公司(卖方)与青岛某贸易公司(买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交货时间,也没有标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30%预付款. 款到后发货.因为环保和安监局查验,我工厂一直停产,无法给客户足额交货. 后期客户告知我们如果不交货他们客户会找他们索赔,为了减少买方的损失,和买方协商上调了价格,我们从外公司高价采购给客户发了两批货物,并同时告知买方可以取消合同从别的工厂采购货物.后期因为海运费和产品成本远远高出了我公司承受范围,我公司就停止了外购供货. 签订合同时买方并未告知我方如果不能供货将会有赔偿或者巨额损失. 此合同合同号20191226 合同标的物数量489.6吨, 总金额567936.00美金. 2020年我公司已给买方发货231.2吨.

合同纠纷
2021-02-01 22: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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