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与2004年10月20日于公司签定的三年的合同(公司为外资企业),后来发现自己患有乙肝大三阳,决定回家休养。公司给了一年的病假,现在我在家已经休养的四个月了。病情仍然没有什么好转,而且在此期间公司并未给我补贴。部分合同条约:四、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6、乙方因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岗位工作,也不能 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任何乙方均可以在30日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