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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昨天丢失一钱包,内有银行卡两张,现金二百余元,还有图书证及一些商场的会员卡。后接到一电话,通知我钱包被人拾到交到他处,让我第二天去取。当我到达时,检查钱包,现金没有了,其他齐全。然后此人告诉我这是一个失物招领中心,需支付一定的服务费方可拿走钱包。我问他多少,他说要一百元。五十元给拾到者,五十元是此中心的服务费。我表示没有钱,因为卡已被我挂失,而现金也已丢失。他称多少给点,并暗示给中心的钱可以适当少一点,但是给拾到者的是一定要给的。在确定我没有钱后他表示,那么明天或者后天再来领钱包吧。即不交钱是无法领到失物的。请问,他这样是不是合法的?因为现在相当于我明明知道我的东西在他手中,但是无法无偿取回来。有人说是如果这个公司是注册的那么他的要求就是合法的,我觉得这个说法有错误。怎么能他要多少我就应该给多少呢?

损害赔偿
2005-04-04 18: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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