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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劳动合同是在山东签的,与广东公司签的3年合同,现还有一年合同未屡行,公司法人在广东,青岛只是办事处,我们的劳动保险是委托青岛的其他公司交的,我被公司派往上海工作已两年,两地分居,公司在上海未办理居住证,现我因家庭原因:岳父有病,孩子上学需要想离职,但单位告诉我违约要交违约金,而且合同约定较多,即违约的月数乘以我的月工资。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对此规定如何实行不太了解。

其它综合
2005-03-31 14:59: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在山东签订的,而实际履行地在上海市,用人单位的地址是在广东省。根据规定,您可以在劳动合同签订地或者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提起劳动争议;而对于青岛的办事处如果其是领取营业执照并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在青岛提起劳动争议处理。
    (2)、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没有法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中有约定。
    (3)、您虽然依据法律规定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此行为并不排除要支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4)、对于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中的规定适用的情形是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如果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因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要承担赔偿责任。
    (5)、对于您没有劳动合同的问题,只要您能证明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
    (6)、对于您的问题的建议:尽量找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大量存在的),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提起仲裁或者想办法让用人单位主动要求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则您的违约问题就能解决。
     如果尚有不明之处可随时与我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