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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的劳动合同是在山东签的,与广东公司签的3年合同,现还有一年合同未屡行,公司法人在广东,青岛只是办事处,我们的劳动保险是委托青岛的其他公司交的,我被公司派往上海工作已两年,两地分居,公司在上海未办理居住证,现我因家庭原因:岳父有病,孩子上学需要想离职,但单位告诉我违约要交违约金,而且合同约定较多,即违约的月数乘以我的月工资。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2005-03-31 21:06: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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