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签约来到原淄矿水泥项目筹建处,现改名为东华水泥有限公司。我们于2004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但是我工作后,由于是筹建期间,单位要求职工加班,我们每月只休息一两天,并且有一个月每天工作十二小时,单位从未支付过加班费和任何由于加班产生的补贴,我现在想辞职,单位要3000元的违约金和去年派我到外地培训的费用1670元,合计4670元。劳动合同上约定是要按照我今年平均月工资的20%*(5年*12个月-我在单位工作的月数),那样算下来,应该是上万元钱,单位说只收我3000月违约金是对大学生的优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