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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从回迁户手中买了个房号,因为单位房没房本,十年了交房了,开发商要五万更名费,否则交不了尾款,这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21-01-27 18:50:5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这样的话
    应该属于合理的
  • 一般来说,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如果开发商不进行赔偿你可以拒绝收房,只要你一直不收房他们就一直无法拿到你的房款,
    因为房款是在房管局“监管资金账户”,最好的方式就是先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话,
    直接请求仲裁或起诉都可以,只不过比较耗时间和精力,还是协商最好了。
    关于收房,其实没有太多的问题,只要好好的看看玻璃门窗是否完好,强是否平直,有无裂缝等,其实基本上全部都是可以一眼看出来的东西,主要就是保证品质就可以了。
  • 房屋更名
    房产更名就是房产证没办好时你想要对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名字进行变更,在还没有正式的产权的情况下开发商收回之前签的合同再重新签一份有你名字的合同,这时开发商会跟你收取一定的更名费,这笔费用即房屋更名费用。
  •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 目前社会上都是这样的,要不不给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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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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