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抗辩权是指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
不安抗辩权三种权。
三大抗辩权的含义如下: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
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
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