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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在1999年4月由171人共同出资共买,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部分人是原国有公司的职工,部分人为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原国有公司有98名职工入股到现有公司,2002年该公司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给这98人交纳养老保险,现在不是原国有公司职工的股东也要求交纳保险,或要求分配赢余款( 养老保险部分的金额)应如何处理?分配赢余应通过什么程序?能否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
2005-03-25 23:56: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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