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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河南汝州市,事由:汝州市吴洼棚改I工地(市政工程)7月二十二号经招标我们开始入住工地,之后赵淑芳,张小峰先后五次到工地阻挡不让施工,7月三十号晚上九点三十分左右赵,张,二人又到工地用小车挡住大门,把我们干活的汽车铲车,挖机钥匙全部拔掉现场大骂干活人员不叫干活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双方都报了警,九点四十分左右双方报警,报警后赵淑芳,张小峄离开了现场,十一点十分左右派出所到达现场后,赵张二人又回到了现场,后经签定张小峰轻伤,我们这方一人签定为轻微伤,现在请问赵张二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劳动纠纷
2023-01-06 18: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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