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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在对别人的档口时,押金票因为当时他不能更名换成我的名字,所以押金收据暂时由他保存,等到他把押金收据更名过户给我后,我再支付给他押金。并且我们约定在押金收据未完成更名过户之前,押金收据不作为,这个档口的属权凭证。现在档口有拆迁的可能性,但还没有最后确定,现在押金票仍然不能更名,但是可以退押金,以后把档口交上去。我因为刚兑一个月,兑费还没挣回几个钱,所以我不想退押金,想保留档口,他现在就想把这个押金给退走,使我不得不交出档口,我不知道,我当时和他签的这个合同,这个约定他有权利拿着押金票,越过我直接去领押金吗?我就得无偿的倒出档口吗?可以,请您帮我,看看我的合同,如果他真的拿押金票去领押金了,迫使我不得不交出档口,那我的损失可以找他来赔偿吗?我这个合同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纠纷
2021-01-20 16:46:3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最好双方签字确认就有法律效力了。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包括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及路费、误工费、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因主张违约损失而诉诸法院的合理费用,并特别注明律师费、等等。具体数目可以由双方在违约后共同协议商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要由原告方提出证据
  •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应的主要依据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   房屋合同附件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附件本是为增加合同条款中可供买卖双方协商的空间,更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利益。但因目前消费者的法律知识不足,附件有时就被发展商利用作为“对付”买家的工具。同时,不少买家认为正式的合同文本才具有法律效力,附件不重要,况且几十页的内容也懒得读。  实际上,根据《合同法》规定,若合同正式文本与附件内容有矛盾,以附件为准。即买卖双方在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条款最终是执行依据。因此,建议买家签合同附件时最好慎之又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有权在合同中与出卖人约定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如果出卖人未能及时办证的,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由出卖人退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者不退房,取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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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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