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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协议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中的有效性? 我现所居住房是婚后对方(男)单位所分配房改房,已具产权证与使用证,被法院判定是婚后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男方出具其单位住房协议,大致内容如下“职工在调离原单位,或解聘(开除)的情况下,该房必须交付给原单位,不得转让他人或另行交易”,同时出具其单位另行补开如果他与我离婚,为了维护其单位及其职工利益,此房不能判给我的证明(重点概述)。对方以此向法院举证该房不能判给我,我离婚后不能享有房产权与居住权。法院则让我到其单位开具与上证明意见相反的证明(可能性几乎为零),否则就不能把该房产判给我。注:男方另外有房(个人财产名义的商品房),此房改 房不具备竟价条件。 我面临如果房改房判给他就无房的困境。

行政纠纷
2005-03-21 21: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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