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最多为11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追问:如何申请补偿呢?已经3个月了,也没合同,说好的职位和工作内容,但是工作内容完全都和面试时候不一样
解答:您好,您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书上写明您的诉求主张,为防止遗漏应主张的合法权益或表述不清楚影响胜诉,也可以请专业人士代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