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营业执照注册为个体,负责人为程**的**厂,开始建厂时由程** 赵**二人合伙投资买了第一台大锯(对方有协议),后来又增加了赵** 程**共四人买了第二台大锯对方有协议,第三台大锯由周**一人出资其他人干股为了一起经营方便买了第三台锯口头协议,后来又以程** 赵** 赵** 周** 程**之子程**共五人在没有重新投资的前提下承包了两台既第四第五台大锯对方有协议.03年4月赵**在第五台大锯上施工时砸死.而死者家属无任何协议.埋藏死者后在张**作为中间调节人之下,签定了一份由负责人程**签字金额为十一万(包括股金 扶恤金 分红)到9月份还清的赔偿协议书,当时在场人有程** 周** 赵**.程**在场而程**打电话问过表示同意。死者家属除了有一份协议书和中间调解人的证人及证言外,没有其它任何协议书。签协议书当天给钱5万,后来经再三摧要9月份又给了3千元,其余至今未还。

公司企业
2005-03-18 23:22: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