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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下,我和我爱人由于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在2004年10月正式离婚(当时我们的结婚证不在,所以通过杏花岭法院判决协议离婚).孩子归我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用,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自2004年11月起至2007年10月期间我每个月付给女方生活费1000元.在协议之外我还把我经营的一部分业务给了她、. 当时我的经济情况很糟糕,就是现在我还没有缓解,还有好多的债务.我的父母家人对此很有意见.作为我来讲,我是这样想的:\"她没有工作,性格内向,也许这样可以让她更快的过度到正常的生活.我呢,是个很自信的人,我相信我很快可以摆脱困境.\" 离婚后,开始她提出要带孩子去玩我们也同意了,作为我们来说认为这是人之常理.但后来发现这样存在问题.孩子从她家回来后说:\"我不姓王了,我要姓侯,\"还有一次,她把孩子送回来了,但病了,她一走了之,我们忙好几天.她对孩子又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所以,我们决定不让她再带孩子离开,为此他把我和我的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允许她带孩子出去玩带孩子去她家居住,在这里我想听听你的看法, 谢谢!

知识产权
2005-03-17 17: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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