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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晔**在2004年9月5日入住福**市市立医院,于2004年9月6日进行剖宫产术,分娩出一男婴,在2004年9月14日上午出院。出院后在家精心调养,不料产妇在没有任何症状的情况下,在2004年10月2日晚突然大出血,立即送往邵武市立医院进行抢救。在进行了清宫术后长达17天中,我们一再地问主管医师等人,产妇是因何原因而大出血,医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医生们说的原因各不相同,总是一再地说观察再观察,不知是否在隐瞒些什么。在2004年10月18日上午,主管医师等人过来巡视,我们便问主管医师几时能出院,明天是否能出院还是要再观察?主管医师回答可以是可以出院,那就带些药回去,但要定期来医院做检查,不能保证以后会不会发生再出血等情况。我听后想想,决定再留院观察几天。没想到在2004年10月19日下午突然再一次大出血,医生进行剖腹止血并做了子宫次全切除手术,于2004年11月6日出院。这两次大出血(出血量在3800毫升以上,输血2600毫升)和三次手术,给产妇与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上的创伤和物质上的损失。在2004年9月14日的出院小结中看到,明明是分娩出一男婴而写成一女婴,而且还有三位医师的签名,还会出现此类笑话,可见某些医务人员不负责任。 于是我申请医疗鉴定,2005年2月24日福建省南平医学会对周晔玲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南医鉴[2005]1号八、分析意见 根据现有材料,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医疗机构对该患者的病历书写不够规范;患者胎膜早破超过12小时未按诊疗常规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剖宫产术后患者中度贫血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患者发生晚期产后大出血时诊刮术前未行B超检查。 医疗机构的以上不足与患者剖宫产术后出现晚期产后大出血行子宫次全切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九、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经鉴定,这是一起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同意赔偿,医务科张科长初拟定赔偿如下:1、医药费546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陪护费800元4、残疾生活补助费:12X9070X20%=21768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3X9070X20%=5442元6、鉴定费:2500元合计:36330元以上只是初拟,还需要院方开会研究确定,才能给予赔偿。我将怎么?现恳请您帮助我!提提建议和见解。 2005年3月16日

证券投资
2005-03-16 23:31: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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