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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我与一家施工单位福建省福清市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个人名义签定了一份工程安装的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单位是钢结构安装3级资质,在2004年10月我施工队已全部完成所有的合同范围内的安装内容,至今施工单位拖欠我方劳务款计20余万圆,其中工程结算资料施工单位一直不于我方进行签证确认,但是我方有工程中的分项的由对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安装工程已于2005年1月进行了初验。合同中双方有如下约定事项:1、工程竣工并按要求验收后,乙方可向甲方提交经甲方现场代表核签确认的工程量的分包工程(劳务)结算报告,在甲方与业主办理结算手续后,予以办理分包工程(劳务)结算手续;2、双方如发生合同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损害赔偿
2005-03-16 1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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