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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房委托房产公司建设房屋,房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建筑公司订立建筑合同工期,定为1998年开工到1999年完工,但该工程规划在2000年批准,建筑公司1998年8月已开工,后因质量等问题法院在2000年2月判处解除合同。现在房产公司起诉,请求建筑公司赔偿其购卖土地款利息,延误交房日期,收取联建户建房款后1.5%利息损失。建筑公司认为规划未批准前,施工是非法的,因此建筑公司停工是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延误工期利息损失的责任。请问以上情况那个有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债务
2005-03-17 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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