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员工手册(并未签劳动合同),手册上有个条款是这样的“对于已签定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公司将扣除该员工每月工资的20%,在合同期满后,予以归还(注:若在合同期内撤擅自离职的,扣款将不予归还,作为对公司的违约金);还有一条是“员工在合同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员工示提前递交辞职申请书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将视为违约。对于自动离职者公司将扣除离职前每月所扣的月工资额的20%作为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