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首先感谢律师给予我的法律知识答复.您解答的两个问题我尝试过.如在北京市可能已解决了,但延庆法院的服务,办案效率实在太低.

婚姻家庭
2005-03-15 10:07: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评估部门给被查封物估价应由法院委托。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