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从天津来青岛工作的外地人,于2004年7月31日同我的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5年7月30日。房租我已经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现在由于工作调动,我不得不返回天津。我向房东提出提前退租,并同意陪付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同时要回多付的房租。房东提出根据合同第十条,“在租赁期间,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一个月的租金额度向加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提出只有等房屋再次出租才能相应的退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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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东的请求是根据你们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条提出的,理论上他没有过错并且有权提出。所以你坚持只赔一个月租金的胜诉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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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合同纠纷是要遵守双方合同约定的,再者要看你是提前多久退租要求终止合同。至于多付的房租能否退回也要看你们双方是否对此项有具体的约定。打官司的话,胜败难以预测,要看到你们的合同文本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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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履行合同的规定,你支付违约金,解除租赁合同,对方就损失举证。不足部分你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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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