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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从天津来青岛工作的外地人,于2004年7月31日同我的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5年7月30日。房租我已经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现在由于工作调动,我不得不返回天津。我向房东提出提前退租,并同意陪付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同时要回多付的房租。房东提出根据合同第十条,“在租赁期间,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一个月的租金额度向加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提出只有等房屋再次出租才能相应的退还房租。

房产纠纷
2005-03-17 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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