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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国有企业职工,1995年经企业研究决定在工厂大院内进行职工集资建房并入住至今。2002年企业宣布破产,企业主管破产清算的部门未对我们的集资建房进行清算和处置,并于2005年将企业转让给他人。现在工厂所在位置面临拆迁,请问我们对该集资建设并一直居住在此的房屋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或所有权,应该得到怎么样的补偿

公司企业
2023-01-08 06: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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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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