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一套房子,2004年11月27日交了定金,12月6日交了首期,但开发商拖延至今,迟迟未能签购房合同。2005年1月14日,该开发商销售帐户被银行申请查封,部分房产被查封,据称是资金问题;后经查询房管局,我所购房未查封,但开发商以购房合同被银行扣留为由,一拖至现在。我打算将其告上法庭,有下列疑问,敬请指教:1、外界传闻该开发商面临资产重组,如果重组后是否有可能该公司实体将不存在,将无法确立被告?面临这种担心,我是否有必要要求对我所购房产申请财产保全?(我只交了首期定金,未办理按揭、契税)2、如果我申请法院查封该套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所要交财产保全费用以什么为准?请问如果查封该房,保全额度以房产价值为准还是以我的首期额度为准?2、既然拖延数月之久,我可以要求赔偿我首期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活期利息或一年期定期利息,哪个利息最有把握?3、从银行回给开发商的信函公告上看出,开发商销售帐号只能入帐,不能出帐;这种情况下,我要求退款有意义吗,我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我的首期款?4、如果不行,是不是只能要求强制开发商履行购房手续?开发商说购房合同在银行那里,能否要求法院强制?5、能否要求开发商除退回我的定金及首期款以外,并要求其额外赔偿一倍定金,可否?因为开发商在认购书只字不提自己的责任,只声明乙方若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现在属开发商违约,是否也可以索赔?有哪条法律或条例可参考吗?如果开发商以法院查封财产帐号、银行扣留合同属不可控制因素,此索赔是否有意义?非常感谢6、由于12月15日时开发商不能按时签合同,要求延时;当时我出于避免自己承受违约责任的考虑,要求其人员在上面注明延时日期,其销售人员在认购书添加了一句:“同意将按揭及签合同时间延至1月15日”,但却没有签署其姓名及盖公章。请问这句话是否有效?对整份合同的有效性是否有影响?对我起诉是否有负面影响?7、签署认购书的时候,我同时还签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既然房屋买卖不能进行,此协议是否也就无效?我是否可以在法庭同时要求撤销此协议?因为此协议甲方是开发商公司,乙方是本人,丙方是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撤销,是否要求丙方也到场,还是直接由法院认定无效?如果需要丙方在场,是否我在诉讼时应该包括丙方?8、如果法院庭外调解,我是否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9、综合上述多种因素,如果我不请律师代理,而本人自己诉讼,通过认购书、定金收据、首期收据,法院查封公告以及银行回函公告复印件,自己在法庭阐明情况诉讼,还需要其他的准备吗?如果请律师代理,还需要什么额外工作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