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学校,应当教育好学生要遵守学校秩序,不得打架闹事,因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学校也是赔偿义务人,因此在案件中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3、学校在法庭调查及辩论中,主要是阐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应当不承担或少承担补充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