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在深圳一家私营企业公司任职业务跟单工作。由于工作失误,我将一位客户所需的产品代码写错,客户收货后并未发现,而且货款已付。时隔三个月后,客户才发现,此时客户要求退货,但我司卖给他们的是原材料,但此时客户已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于是我司不同意退货,但由于我司还有一笔货款在客户手中未付,于是客户以此为由不同意支付此笔货款。经公司与客户再三协商,客户同意只付回部分货款,将其买此原材料的货款扣除,后将成品退回我司。公司限定我于5个月之内将成品卖出,就不给予处罚。结果5个月后产品由于没有市场而没有卖出,公司依照其“退货处罚规定”按货款的50%扣罚。而这50%已是我当三个多月的工资,由于当时我的工资太低公司没有一次性扣除,而是每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200元,直至我还清为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