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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应到05年11月1日截止,但在2月4日的时候,公司口头通知我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3月1日起公司就与我解除合同了.当时公司与我谈的时候说2月4日后随时可以离职,但是2月的工资照发,并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2月25日的时候公司给我了一份解除劳动协议,上面写的是\"甲方于2005年2月4日通知乙解除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于2005年2月4日止.1)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资至2005年2月28日;2)甲方另支付一个月工资(2400元)作为补偿金(含税);3)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已满一年,按到职日另支付薪资**元(注:此款应为公司年终发的年终奖金,且公司每个职员都有).乙方须保证交接工作完毕,可在3月5日领取2月工资及补偿金

互联网纠纷
2005-03-04 22:26: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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