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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胡梅,今年44岁,是楚星集团一名劳务工.2006年7月7日在厂上班时,因厂里一氧化碳泄露而中毒,当时中毒有7人,厂方未及时送专业医院治疗,第二天在厂领导要求下,继续上班,由于厂方对一氧化碳泄露未采取任何措施,第二天又引起一氧化碳中毒,共8人. 由于我年纪较大,中毒深,而厂方又不管,在我强烈要求下,由我自己掏钱去枝城镇第二医院(厂方指定医院)治疗,住院22天,在病情继续严重的情况,被院方及厂方赶出医院.然后在家休息,病情继续恶化,2006年8月23日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厂方才把我送到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进院院方就下发重病危通知单.治疗至今,现仍偶尔感觉头晕,头痛,神志不清,医生说是由于中毒较深,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治疗而引发的后遗症.厂方要求到宜昌市中心医院检查,检查后宜昌中心医院要求住院检查,而厂方置之不理,现在厂方协商宜都市一医院强行要求我出院. 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07-04-15 22:55:4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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