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两者的区别具体有以下:
(1)法律性质不同:
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
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
(2)
立法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促进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地位。
(3)执法机关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职责。
(4)规制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5)所处地位不同
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是以公权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行使公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严禁国家以公权所有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经营者处于服从地位;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以一个与其他市场参预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经营者的身份,去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与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