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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所在的彭水县**园区。我成为一拆迁户。2000年3月,商贸园区一期工程落成,于是签订回迁协议。由于开发商修的门面都很大,所以我和二个亲戚商定{无商定协议]将一间面积比较大的门面隔开分为三间。回迁协议签订时大门面还没隔开,但是签订过后隔成三间门面时才发现我所分的门面里面居然有一个大约一平方的下水道。于是我不服,要求重新安置一间门面或者对下水道问题开发商作些补偿。因为一个平方就是6000元啊。但是开发商说是我们三家亲戚间的内部问题不予理睬。于是我一直没去认领这间门面,除手里有一回迁协议外也未完善任何手续。到2004年5月我发现拖不赢开发商,由建委等部门组成的回迁安置小组早就解散。于是也未完善手续把这间门面要回来先自己使用到。从2000年到2004年间开发商把这间门面自己在使用后又出租给他人。所以我要求开发商返还这几年当中出租的租金。但是开发商说我一直没认定这间门面不还给我。

债权债务
2005-03-05 20: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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