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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您好,我和廖某加股进杨某人那里经营一品牌服装专卖店,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的,协议于10月1日签的。我投股11万元人民币,占股是25%(实际投10万,加一万欠条)。廖某25%,杨某50%。共100%,从2004年10月1日起到2005年2月份(农历年底)营业额达到15万元差不多,,从04年10月到年底的进货量达23万多元,压金5万,(全年店面装修+店租5万8千元租到05年8月,这几个月开支6万来元)=11多万元钱。。此专卖店由杨某个人工商登记及公司授权,我们是那种合伙性质的,,,,,,,,,,,,,,,,,,,,,,,,,当时还有一问题04年7月杨某与另一个人经营另一品牌专卖店时,要我与廖某买那另一人的股分,,当时钱还没有交易,可杨某已经与我们两人签了协议书,一式三份,可这另一品牌被那人要去,,面杨某当时去过公司开了一个订贷会,开支是我们这边出的,这专卖当时他们两个还在一起应有杨某与那人负担的,我要拿回开支钱合理吗,??。。。。。。。。。。。。。。。。。。。。。。杨某退出与我还有廖某开品牌服装时他说另一品牌当时亏损4万3千,,,,,是与我们开店的原因要我们负担我不愿意,可我们当时也写了一张条子大意思是(他开那另一牌子时亏损,我负担其2万多吧)交在他那里,后来发现他那时是没亏损,而是有赚的。。他在骗我,我也根本不想负担,,他是自愿跟我一起的。。。所以不知这条子怎样可以无效。??

其它综合
2005-03-08 09:01: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协议有效。
    2、你可以要求退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上法院解决。
    3、04年7月的支出,你可以在协商是一并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你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撤销时效内申请撤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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