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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您好,我和廖某加股进杨某人那里经营一品牌服装专卖店,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的,协议于10月1日签的。我投股11万元人民币,占股是25%(实际投10万,加一万欠条)。廖某25%,杨某50%。共100%,从2004年10月1日起到2005年2月份(农历年底)营业额达到15万元差不多,,从04年10月到年底的进货量达23万多元,压金5万,(全年店面装修+店租5万8千元租到05年8月,这几个月开支6万来元)=11多万元钱。。此专卖店由杨某个人工商登记及公司授权,我们是那种合伙性质的,,,,,,,,,,,,,,,,,,,,,,,,,当时还有一问题04年7月杨某与另一个人经营另一品牌专卖店时,要我与廖某买那另一人的股分,,当时钱还没有交易,可杨某已经与我们两人签了协议书,一式三份,可这另一品牌被那人要去,,面杨某当时去过公司开了一个订贷会,开支是我们这边出的,这专卖当时他们两个还在一起应有杨某与那人负担的,我要拿回开支钱合理吗,??。。。。。。。。。。。。。。。。。。。。。。杨某退出与我还有廖某开品牌服装时他说另一品牌当时亏损4万5千,,,,,是与我们开店的原因要我们负担我不愿意,可我们当时也写了一张条子大意思是(他开那另一牌子时亏损,我负担其2万多吧)交在他那里,后来发现他那时是没亏损,而是有赚的。。他在骗我,我也根本不想负担,,他是自愿跟我一起的。。。所以不知这条子怎样可以无效。?? ...(

其它综合
2005-03-04 1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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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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