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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当天我签了劳动合同,中间索要过多次,公司以未签字盖章为理由,拒签。并且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拖欠工资,第三个月我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离职,去了仲裁,出庭的时候公司把我劳动合同盖章拿过来了,但是我有录音证据和人力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拒签劳动合同并且在我离职的时候仍然未签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不成立,还有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来索赔双倍工资,以及拖欠工资造成的损失和N+1的补偿,公司方律师,说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并且我不是因为拖欠工资离职,因为我的离职报告写的个人原因,这种情况怎么解决。谢谢我有胜算吗,是否合理。

其它综合
2020-12-17 15:42:1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违法 解除 终止 双倍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
  • 你好,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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