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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8月11日14时许,江**酒后(持**号二摩证)驾驶鲁**号摩托车顺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点与侯松持(3**号小型货车证)驾驶无牌轿车在路边停放后相撞。造成双方车损、江**伤的交通事故。2、事故调查及成因分析:事故发生后,交巡警三大队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勘察现场,绘制了现场图,进行了现场照相,制作了笔录,对伤者进行伤情鉴定,对车辆进行了检验鉴定,对驾车的驾驶人及车辆的证件、年检情况进行了核查。各项鉴定结论已经作出并送达给事故双方当事人。江志刚酒后驾车、超速行使、在路上行使有其他防碍驾驶行为都是事故原因。侯松驾车无牌并且在向路边停车前没有观察好路面情况也是事故的原因。3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认定:江志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侯松负事故同等责任。我是江志刚的亲戚,事故发生后对方态度很不好,没有调解的余地,他们一会说修车花一万,物价局估价降价2万共三万,一会说修车二万,降价三四万共五六万,如果真正打官司会对我们不利。关于轿车无牌现在我们无法确认是哪一辆车价值到底是多少(他们单位有高中低档车)他们说是价值十七八万的车。我亲戚的花费是初次治疗药费13000元,修车费400,误工大体六个月约计6000元,护理、营养费我不懂多少,总共有20000多元。第二次手术也就是三四千元左右。总共花费在三万元左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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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1 10:22:2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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