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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由于我弟弟是2004年12月份入伍的一名新兵,到山东威海刘公岛新兵集训,春节前他打电话告诉我他没有钱了,要我寄钱给他,又因为他所在的岛上既没有银行又没有邮局,于是无奈之下,我只好选择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给他寄去,之前我是知道信封是不能夹带现金的,可出于对中国邮政的信任和特快专递的安全便捷的信任才做出这样的决定,我在信封里放了500元,付邮资25元,其中保价额手续费5元。当时我是看到邮政须知是不能寄现金,如果发现是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还是由于我弟弟真的急需所以就寄了出去,可当我弟弟收到后 却只有 一个空信封,钱已经没有了,我知道 后非常的懊恼,我是这样认为的,就算我要负相关的责任也 是要执法部门给我相应的惩罚,而不是你没收我的现金,我记得当时是我亲手封上信封的,那要取出现金是必须要拆开我的信封,我个人认为在无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邮局单方是无权私自打开我的信封,更不能取走我的现金,而且我把信封交给邮局并为此付了25元的邮资,邮局就应该把我的信件安全完整的送到我要送往的方向,出现任何一种错误就是邮局不能执行我们的合同。

合同纠纷
2005-02-28 19:01: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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