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公司职员,我们公司于2003年在清远成立商住两用办事处,我负责办事处全部事宜。当时考虑到向总公司申请办事处生活必须品和办公设备比较麻烦。于是分公司领导和我达成口头协议,由我来购买办事处一切用品包括生活所需床,冰箱,空调等。这些费用在以后的房租中扣除。就是说我租的空房是300元每个月,但是向公司报销时是500元每个月,多出来的200元当作是我前期投入物品的费用。过了一年,公司财务发现此事后,说我是挪用公款将房租降为300元每个月。另外的200不给予报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