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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普通却十分棘手:购买商品房,签订了统一格式的合同,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按日按所付房款万分之五赔偿。现开发商逾期交房,我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他却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标准是最高院司法解释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过高。他说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就是同地段租金

证券投资
2005-02-24 15:53:0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的规定,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可以提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主张。因此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此外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的规定,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至于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证据苦干问题的有关规定,此类费用应当由提出评估一方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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