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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月签定一份租期为两年的门面租赁合同,已交三个月租金和两月押金。但从2005年2月起,周围的门面价格已降成我门面价格的一半以下,我要求业主也降低租金,业主不同意,我提前两月向业主告之三月后不再承租此门面,我能否要求退还押金?合同签定我提前终止合同不退还押金,合法吗?如通过起诉,能胜诉要回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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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4 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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